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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0-1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9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运动设施开放及管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国民体育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 (以下简称本部) 所属高级中等以下学校 (以下简称学校) 。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运动设施,其范围如下:
  
  一体育馆。
  
  二田径场。
  
  三游泳池。
  
  四其他室内外运动场馆及设施。
  
  第 4 条
  
  学校运动设施在不影响教学及生活管理为原则下,应配合开放,提供社区民众体育活动使用,并予适当之辅导。
  
  前项教学包含运动代表队训练;生活管理包含校园安全。
  
  第 5 条
  
  学校应订定学校运动设施开放及管理规定,并于学校适当场所公告,其内容应包含下列事项:
  
  一开放范围
  
  二开放时间
  
  三开放对象
  
  四使用方式及内容
  
  五申请程序及及借用期限
  
  六收费标准及优待事项
  
  七使用限制
  
  八损害赔偿
  
  九设施使用契约书及平安保险事项
  
  一○安全及注意事项
  
  一一其他与学校运动设施开放及管理有关之事项
  
  第 6 条
  
  学校运动设施开放之管理方式,得由学校自行或与社区共同成立管理委员会,或依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及其相关规定由民间参与经营;其参与经营之实施细节,由本部定之。
  
  前项管理委员会置委员五人至七人,委员为无给职,并得由校长担任召集人。
  
  第 7 条
  
  申请借用学校运动设施,应于学校规定期限内,填具申请表,并附企划书、主管机关核准活动之文件及相关资料像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准后,应缴交保证金完成借用申请手续。
  
  前项申请表格,由学校定之。
  
  第 8 条
  
  学校运动设施开放,得酌收场地使用费及保证金,其应收费额如附表。
  
  前项场地使用费,以支付相关人员人事费、清洁费、水电费、设备维护费、平安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设施维护与辅导人员所需费用。
  
  第 9 条
  
  学校运动设施开放所收取之场地使用费应设立专帐,以代收代付方式办理,其剩余款并得滚存作为改善学校运动设施或充实体育教学设备之用;会计帐册应妥善管理,以备相关机关或单位查帐。
  
  第 10 条
  
  社区民众使用学校运动设施,应依学校规定妥善使用,善尽保护之责,如有损坏,应负赔偿责任。
  
  学校运动设施借用期间,使用者应负责维持场内外秩序,并维护公共安全及环境卫生,用毕应即回复原状;如有损坏应予赔偿,未即时回复原状者,学校得雇工清洁或修复,所需费用由预收保证金项下扣除,如有不足应予追偿。
  
  第 11 条
  
  学校开放运动设施施供社区民众体育活动使用,其绩优学校及相关人员得由本部依规定予以奖励。
  
  第 12 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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