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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本办法依大学法第二十二条之一、第二十二条、专科学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职业学校法第四条之一、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甄试及甄审保送入学范围如下:一国民中学学生甄审保送入学职业学校或专科学校五年制。二职业学校 (含高级中学附设职业类科) 学生甄试及甄审保送入学专科学校二年制、科技大学、技术学院四年制或大学相关学系。三专科学校学生甄试及甄审保送入学科技大学、技术学院二年制或大学相关学系相当年级。前项所列之各级学校,得含进修学校、进修部、夜间部、建教合作班、在职班及实用技能班。 第 3 条 国民中学学生之甄审保送,依核算之积分及学生志愿顺序分发相关职业类科就读。 职业学校、专科学校学生之甄试保送,依学生学科甄试成绩及志愿顺序分发入学,至甄审保送得参考学生志愿、获奖名次及在校学业成绩等予以分发。 第 4 条 本办法甄试及甄审保送入学事宜,由各校组成委员会办理之,受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监督。但因事实需要各校得联合组成委员会办理,其主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指定。 第 5 条 国民中学毕 (结) 业生,其在学成绩标准符合规定,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请参加职业学校或专科学校五年制相关科组一年级甄审保送入学:一参加国际技能竞赛获各职类优胜或参加国际科技展览成绩优异,获推荐并持有证明。二参加中央各级机关或直辖市政府教育、劳工局以上机关主、协办,且经甄审委员会认可之技 (艺) 能竞赛,获优胜或佳作以上名次者。三参加全国中小学科学展览、台湾国际科学展览会绩优且获国立台湾科学教育馆推荐者。四参加各县 (市) 政府主办,并报经教育部备查之技 (艺) 能竞赛及科学展览,获优胜名次者。五领有政府机关颁发之丙级以上技术士证者。六应届毕 (结) 业生各艺能学科成绩优良者。 第 6 条 职业学校毕 (结) 业生,其在学成绩标准符合规定,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请参加专科学校二年制、科技大学、技术学院四年制或大学相关系科组一年级甄试保送入学:一参加国际技能竞赛或获各职类优胜或参加国际科技展览成绩优异,获推荐并持有证明。二参加全国技能竞赛获各职类优胜名次。三参加全国高级中等学校技艺竞赛获各职种优胜名次,或参加全国中小学科学展览、台湾国际科学展览会绩优且获国立台湾科学教育馆推荐。四参加其他由中央各级机关或直辖市政府主办,且经甄试及甄审保送入学委员会认可之各项技 (艺) 能竞赛,获各职种 (类) 优胜名次。五领有政府机关颁发之乙级以上技术士证。合于前项第一款规定资格者,得改以甄审方式保送入学。 第 7 条 高级中学毕 (结) 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之学生合于前条之规定者,得申请参加甄试或甄审保送入学。 第 8 条 专科学校毕 (结) 业生,其在学成绩标准符合规定,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请参加科技大学、技术学院二年制一年级或大学相关系组相当年级甄试保送入学:一参加国际技能竞赛获各职类优胜或参加国际科技展览成绩优异,获推荐并持有证明。二参加全国技能竞赛获各职类优胜名次。三参加其他由中央各级机关或直辖市政府主办,且经甄试及甄审保送入学委员会认可之各项技 (艺) 能竞赛,获各职种 (类) 优胜名次。四领有政府机关颁发之乙级以上技术士证。合于前项第一款规定资格者,得改以甄审方式保送入学。 第 9 条 合于前四条之规定,其参加竞赛或展览项目依主办单位之规定,须以团体组应赛 (展) ,个人确系实际参与,表现优良,并经主办机关评审委员会推荐,持有证明者,得申请参加甄试或甄审保送入学。 第 10 条 依本办法办理甄试及甄审保送入学之时间、方式、录取名额、相关职种 (类) 系科组、优胜名次、加分优待及在学成绩基准等,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另订实施要点。各甄试及甄审保送入学委员会应依本办法及前项实施要点规定订定招生办法或简章,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 第 11 条 依本办法申请甄试及甄审保送学生,于取得资格证件之日起,得申请参加保送入学,经录取之学生无论已否注册入学,均不得再参加同一范围之甄试及甄审保送入学。 第 12 条 申请参加甄试及甄审保送学生,同时符合多项保送资格者,以选择一项参加甄试或甄审保送入学为限。 职业学校、专科学校学生具有本办法规定甄审资格者,得向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申请放弃甄审,改参加甄试,并不得再申请甄审入学。 第 13 条 为加强技 (艺) 能成绩优良学生入学后之辅导,各接受甄试及甄审保送入学学生之学校得另订要点办理之。 第 14 条 中等以上学校技 (艺) 能优良学生甄试及甄审保送入学事宜,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相关规定。 第 15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