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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0-08
【法规编号】 379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专科学校评鉴实施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专科学校法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之评鉴对象为公私立专科学校 (以下简称专科学校) 。
  
  第 3 条
  
  专科学校评鉴,由教育部 (以下简称本部) 自行或委讬各公私立之大学校院或学术研究机构、团体办理。
  
  第 4 条
  
  本部或前条受委讬之学校、机构、团体为办理专科学校评鉴,应组成评鉴委员会;其委员由本部部长就相关领域之学者专家聘任之。评鉴委员应遵守利益回避原则,以维持评鉴之客观、公正。
  
  第 5 条
  
  专科学校评鉴之基本类别及评鉴内容如下:
  
  一、综合评鉴:针对专科学校之整体校务发展进行评鉴,其内容如下:
  
  (一) 行政类:包括教务、学生事务、总务、图书、资讯、人事及会计等事务。
  
  (二) 专业类:包括各专业科、组之教育理念与目标、师资、课程、教学、图仪设备、行政管理及办学成效等。
  
  二、专案评鉴:针对前款各目之单项评鉴项目或由本部指定之评鉴项目办理评鉴。
  
  三、追踪评鉴:各专科学校综合评鉴、专案评鉴结果公告后,经评鉴为第七条所定三等以下者,于公告后二年内参照原评鉴类别及内容办理之后续评鉴。
  
  第 6 条
  
  专科学校综合评鉴之方式,分为自我评鉴及实地评鉴,其程序如下:
  
  一、本部自行办理专科学校评鉴时,应订定评鉴计划,内容包括评鉴类别、内容、基准、方式、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经评鉴委员会审查后,由本部公告之。
  
  二、第三条受委讬办理之学校、机构、团体办理评鉴时,应依前款所定内容拟订评鉴计划,经评鉴委员会审查后,报本部核定公告之。
  
  三、各受评学校应依规定之期限及方式填报基本资料及各项自评表册,办理自我评鉴。
  
  四、评鉴委员应至受评学校实地评鉴,并得参酌前款自我评鉴结果撰写评鉴报告,向评鉴委员会提出评鉴结论及建议。
  
  五、评鉴委员会依规定议决评鉴成绩后,应于三个月内作成评鉴报告,提报本部。
  
  六、前款评鉴结果应通知各受评学校,并由本部依程序公告。专科学校专案评鉴及追踪评鉴,准用前项方式及程序办理。
  
  第 7 条
  
  专科学校评鉴成绩分为下列四等:
  
  一、一等:八十分以上者。
  
  二、二等:七十分以上,未达八十分者。
  
  三、三等:六十分以上,未达七十分者。
  
  四、四等:未达六十分者。
  
  各受评学校评鉴成绩,应经评鉴委员会讨论后议决之。但办学未满二年之学校或科、组,不另评定成绩。
  
  第 8 条
  
  本部得以各校评鉴之成绩,作为依专科学校法或私立学校法执行下列事项之参据:
  
  一、专科学校申请改制技术学院审查之条件。
  
  二、核定专科学校增减、调整科、组、班数或招生名额。
  
  三、专科学校申请奖、补助经费之条件。
  
  四、专科学校调整学杂费之核算指标。
  
  第 9 条
  
  各专科学校应依评鉴结果研提具体改进措施,纳入重大校务改进事项,其办理情形应列为追踪辅导及下次评鉴之重要事项。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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