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
【颁布时间】 2002-05-31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9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5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2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本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涉及全局性或者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特别重大的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桂,促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
  
  (三)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四)本级预算的部分变更及本级年度决算;
  
  (五)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与资源保护、旅游、民政、民族和侨务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并作出决定的事项;
  
  (八)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委员的决定而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九)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法律规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报告,并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在听取汇报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在当年第一季度将具体计划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大事项除外。
  
  第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审议。
  
  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议案,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没有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交由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审查。
  
  第七条  以报告形式提出的重大事项,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自收到报告后,决定是否提请最近召开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