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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5-31
【实施时间】 1995-10-2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80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2002修改)

[接上页]

  (三)公用茶具、脸盆、脚盆、拖鞋用后洗净、消毒;
  
  (四)无洗浴设施的客房,每床备有明显标志的脸盆和脚盆。
  
  违反前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处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理发店、美容厅(店)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配备足够数量供消毒周转使用的理发工具、用具和毛巾。刀具、胡刷用后及时消毒,毛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理发用的毛巾与烫发、染发用的毛巾分开。刀具、胡刷、毛巾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毛巾细菌总数每25平方厘米不超过500个;
  
  (二)有明显标志供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三)烫发、染发场所有机械通风装置;
  
  (四)从业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违反前款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影剧院、录像厅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场次间隔时间不少于30分钟,其中空场时间不少于10分钟;
  
  (二)观众厅座位在800个以上的有机械通风装置;
  
  (三)立体影剧院供观众使用的眼镜,每场使用后用紫外线消毒或者使用一次性眼镜。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歌舞厅、音乐厅、游艺厅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有机械通风装置;
  
  (二)有消毒设施,使用的茶具、饮具、面巾做到一客一消毒;
  
  (三)舞厅内禁止使用紫外线灯和滑石粉,舞厅、音乐厅禁止使用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
  
  违反前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商场(店)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营业面积大于800平方米的商场(店),有机械通风装置;
  
  (二)大、中型商场(店)有公共厕所,设置果皮箱,大型商场设有顾客休息室;
  
  (三)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有单独售货室。
  
  违反前款规定,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或者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停业整顿。
  
  第十六条  游泳场(馆)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人工游泳池池水余氯每升0.4--0.6毫克,化合性余氯每升在1.0毫克以上;
  
  (二)人工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每毫升不超过1000个,总大肠菌群每升不超过18个,海水游泳场海水总大肠菌群每升不超过1万个;
  
  (三)池水浑浊度不高于5度;
  
  (四)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违反前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停业整顿。
  
  第十七条  候车(船、机)室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禁止将有碍公共场所卫生的物品携入;
  
  (二)按旅客流量,设相应数量水冲式厕所。男厕每80人设大便器、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每50人设大便器一个。厕所设有洗手池;
  
  (三)厕所、盟洗室按时湿式清扫。垃圾废弃物日产日清,设置果皮箱、痰盂等卫生设施,并保持清洁;
  
  (四)有专人负责健康教育,有固定卫生知识宣传栏,定期更新宣传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必须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员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证书。
  
  第二十条  卫生监督员应当文明执法,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经营者有权拒绝无有效证件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卫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拒绝卫生监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下达处罚决定书,罚款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项目、指标、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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