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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
【颁布时间】 2002-05-26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0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贵州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接上页]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5日前,向省人大财经委报告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并提交有关材料。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5日前,向省人大财经委提交决算草案,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省人大财经委对省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三十四条  决算草案报告没有获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省人民政府应当查明原因,重新报告下一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  决算草案经审查批准后,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各部门决算,并根据要求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抄送省人大财经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决算情况,省人民政府应当抄送省人大常委会。
  
  上级审计部门对决算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抄送省人大常委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按规定编报部门预算草案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暂停该部门的财政拨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报部门预算草案、决算草案,拒不改正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变更预算的;
  
  (三)虚列收入、虚列支出的;
  
  (四)将不应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
  
  (五)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规费收入不纳入预算管理的;
  
  (六)对检举、揭发和控告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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