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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实施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执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报告; (七)负责承办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评议等事项的具体工作; (八)负责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对自治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提出审查建议; (九)负责承办常务委员会有关人事任免、代表工作和选举工作的具体事项; (十)围绕常务委员会立法、监督、人事任免和决定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十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十二)负责地方性法规解释和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询问、答复; (十三)承办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研究处理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第八章 联系代表和视察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发挥代表的作用。 常务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在自治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对重大问题,要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进行多种形式的视察活动。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并提出报告。 第五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同设区的市、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盟工作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