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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应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决定是否批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计划的报告;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总预算及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总预算及市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决定是否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上年度总预算及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总预算及市本级预算的报告。 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向大会提交关于计划和预算的审查报告。 报告机关应于代表大会举行的7日前将有关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为了便于代表审议有关报告,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在会议举行前应对有关专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将专题调研报告印发会议。 审议可以采取全团审议或小组审议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联团审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的方式,还可以采取专题审议的方式。 代表大会对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报告进行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各代表团审议、审查报告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并作有关说明。 主席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审查报告时,根据需要,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并作有关说明。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或者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不同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第三十三条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由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 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市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或者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十五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会议秘书处应将候选人的情况印发代表。正式候选人由主席团依法确定。经主席团决定,会议秘书处安排候选人与代表见面。 第三十六条 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由每次会议的主席团提出,交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提交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三十八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全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经主席团决定由大会秘书处印发会议。 罢免案提交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后,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条 代表大会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市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第四十一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的范围如下: (一)有关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