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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服[2001]244号
【颁布时间】 2001-08-02
【实施时间】 200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07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农村邮政特快送款业务正式收费标准的函

省邮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开办我省农村邮政特快送款业务的报告》(局函[2001]16号)悉。
  
  我局《关于核定我省农村邮政特快送款业务暂行收费标准的批复》(皖价经费字[2000]252号)核定了我省邮政部门开展省内农村邮政特快送款业务的收费标准,一年来,该业务的开展,方便了广大农民群众及时兑付了汇款,满足了广大农民群众多层次的用邮需求。经研究,现核定我省农村邮政特快送款业务正式收费标准,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费标准
  
  送款额500元(含500元)以下每件5元,500元至1000元(含1000元)每件10元,1000元至2000元(含2000元)每件15元,2000元以上每件20元。
  
  二、收费管理
  
  邮政特快送款业务属邮政汇兑业务的延伸服务,必须在完成正常汇兑业务的基础上,再开展送款服务,邮政部门不得以此为理由而擅自改变业务规程,严禁将汇单与现金一并送到用户手中。
  
  邮政特快送款业务必须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未经农民同意的,不得强行要求农民接受此项服务,也不得因农民不愿接受特快送款服务,而出现不能在所在地邮政支局(所)或不能及时兑付的现象(非邮政局方原因除外)。
  
  邮政部门开展特快送款业务时,必须先送汇款单,必须与农民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书式样附后)后再专送汇款,协议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农民,一份由邮政部门保存备查。
  
  邮政部门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票,按章纳税。
  
  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邮政特快送款业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按上述规定的乱收费行为,要从严查处。
  
  三、收费期限
  
  本文自二00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我省以前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邮政特快送款协议书(式样)
  
  附
  
  
邮政特快送款协议书
  
  (式样)

  
  为了汇款的安全和及时妥收,本人的汇款单号,金额元,同意邮政局以特快的方式专送到家,并承担邮政特快送款费元。
  
  甲方:邮政局乙方:用户(签章)
  
  经办人:乡(镇)村
  
  年月日
  
  对不签订书面协议而送款;或因不愿接受特快送款服务,而不能在所在地邮政支局(所)或不能及时兑付,以及其它乱收费行为,请拨当地价格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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