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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在我省居住的职工探望出国定居或留学改定居的子女,每4年可享有探亲假1次,假期40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经批准出境探亲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境内路费,享受假期工资待遇。” 十九、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改为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归侨、侨眷出国留学、求职或出境定居的,对其承租的公房,可以与产权单位签订承租保留协议,但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出境前已购的福利房,不受其所在单位服务年限的约定,已购房屋权属不变。” 二十、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在本省定居的港澳同胞及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在本省的眷属的权益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一、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