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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4号
【颁布时间】 2002-04-25
【实施时间】 2002-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1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的决定(2002)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的决定》已于2002年4月25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4月25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本条例中“萧山市人民政府”修改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特别保护区:东起绍兴市市区东跨湖桥,西至绍兴县湖塘西跨湖桥之间的鉴湖主体水域,及其南侧一千米、北侧五百米内的水域,以及西郭水厂取水口与柯桥水厂取水口上游一千米、下游五百米内的水域。”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一般保护区:绍兴市市区稽山桥至东跨湖桥段鉴湖主体水域、南池江、坡塘江、娄宫江、漓渚江、秋湖江、项里江、型塘江、夏履江、西小江等鉴湖上游水域,特别保护区北侧边界至萧甬铁路之间的下游水域。”
  
  三、第三条修改为:“鉴湖特别保护区内的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类(含二类)水质以上标准;一般保护区内的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三类(含三类)水质以上标准。”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十条第二款:“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生活污水排放。”
  
  五、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前款规定以外的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种菱、种草、网箱养鱼和河蚌育珠。具体办法由绍兴市人民政府会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制定。”
  
  六、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
  
  七、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八、删去第二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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