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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
【颁布时间】 2002-04-25
【实施时间】 2002-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1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2002)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已于2002年4月25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4月25日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鼓励企业引进、吸收先进技术,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工艺,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申请发明专利的,可以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助。”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制度。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四、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省、市、县(市)财政科技投入的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收入的年增长幅度。到2005年,省、市、县(市)财政科技投入按同口径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分别达到7.8%、4%和3%。2005年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财政科技投入的比例应当随之提高。”
  
  五、第四十四条修改为:“鼓励金融机构采用信贷等方式支持科学技术进步。”
  
  六、第四十六条修改为:“鼓励企业加大对技术开发的投入。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
  
  七、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表彰、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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