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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盘活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以下统称收购)所取得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整理或开发,并依据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配置土地资源。 第四条 土地储备工作应坚持服务于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西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政府、房产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镇、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本辖区内土地及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登记,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状况的实际,制定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建设需要,可依法将规划控制范围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城市建设收购储备用地。 第二章土地的收购储备 第八条 收购储备土地的来源: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连续2年未按出让合同使用,应当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交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五)土地使用权不明的土地; (六)依法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期限已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批准的土地; (八)荒芜、闲置的土地; (九)非法占用、非法转让和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十)因迁移、撤销等原因停止使有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十一)无能力自行开发改造原划拨的国有存量土地; (十二)其他应当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四)、(五)、(六)、(八)、(九)、(十)项规定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直接储备。 除前款规定外需要收购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条 土地收购储备的程序: (一)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收购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二)市土地储备机构和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所提供土地及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权属核查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经审核批准的权属核查结果,依法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应当进行相应的土地置换差价的测算; (四)市土地储备机构制定的土地收购储备方案,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特殊用地的收购方案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收购储备方案经批准后,5日内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共同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七)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机构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第十一条 土地进行收购储备时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营业执照; (四)土地使用权证; (五)房屋所有权证; (六)宗地图; (七)主管部门意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订立、撤销、变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的补偿原则、方式、标准: (一)对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收购的城市存量划拨土地作为政府储备用地的,坚持平衡、协调、互动、客观的原则。按先征(购)后补、批后实施的方法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