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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晋价费字[2001]230号
【颁布时间】 2001-09-03
【实施时间】 2001-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15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邮政特快送款业务暂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省邮政局:

  
  你局“关于我省特快送款业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为了满足广大用户对邮政服务的更高需求,推动我省邮政速递事业的发展,参照外省作法,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对邮政部门开办的特快送款业务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邮政特快送款服务收费标准为:1000元以下(含1000元)每笔10元;1000元--2000元(含2000元)每笔15元;2000元以上每笔20元。
  
  二、开展邮政特快送款业务,要做好先期宣传工作。要体现快速、方便、安全的特点。要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必须先投送汇款单,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或接受用户电话委托后,再专送汇款。严禁将汇单与现金一并送到用户手中,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邮政特快送款业务收费属邮政汇兑业务的延伸服务收费。各级邮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收费,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使用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四、本规定从9月10日起执行。收费期限暂定为一年,一年后再据实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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