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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价商[2001]243号
【颁布时间】 2001-07-23
【实施时间】 200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16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洞头县食盐批发价格的批复

洞头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我县盐的批发价格的请示》(洞价(2001)1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县国有盐场已全部废转,盐业经营由产区转为销区,食盐调运成本上升的情况,同意你县食盐批发价(含税)按销区批发价(含税)执行,加碘散装盐的批发价由每吨806.40元调整为每吨890元;不加碘散装盐的批发价由每吨715.14元调整为每吨790元。其它品种盐批发价仍按原规定执行。
  
  调整后的批发价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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