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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03
【实施时间】 200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1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2002修订)

[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除对造成水体污染的单位依法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或有关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因不负责任,严重失职,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水质下降及其他严重事故的,追究分管领导和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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