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农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2年3月28日,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1日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农机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七条。 二、删除第三十六条。 三、删除第四十七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农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