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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
【颁布时间】 2002-04-01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82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农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失效]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农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2年3月28日,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1日

  
   
辽宁省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辽宁省农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农机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七条。
  
  二、删除第三十六条。
  
  三、删除第四十七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农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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