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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函[2001]258号
【颁布时间】 2001-06-19
【实施时间】 200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22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旅业代办电信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汕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旅业代办电信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汕价[2001]76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旅业代办电信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1]79号)已明确,从2001年6月1日起,全省旅业代办电信服务费收取标准应按新的规定执行,原粤价[1995]198号文已不再执行。
  
  二、凡没有安装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电信计费设备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均不得向住客收取相应的通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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