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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市、县公安局、烟草专卖局: 为依法惩治本省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管理制度和秩序,保证烟草制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近年来,本省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的犯罪行为有上升趋势,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又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影响本省正常的烟草专卖管理秩序。 本省公、检、法机关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及时全面查处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的刑事案件,加强打击力度,形成打击合力。对主犯在逃或者以往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的情况一时无法查清,但证明在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对在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先行处理。 二、生产、销售伪劣烟,且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为销售而生产伪劣烟,且其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应以犯罪未遂论处。 三、生产冒牌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下列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1)个人违法所得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单位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个人生产烟草制品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单位生产烟草制品货值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雇佣工人3名以上不满5名,且累计生产10天以上不满30天的; (4)查获个人假冒烟草制品折合1000条以上不满2000条的(条,是指烟草制品专用计量单位。下同),单位假冒烟草制品折合5000条以上不满10000条的; (5)曾因生产假冒烟草制品,被烟草专卖等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被查获的; (6)假冒他人驰名烟草制品商标的; (7)生产假冒烟草制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下列情形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违法所得金额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金额50万元以上的; (2)个人生产烟草制品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位生产烟草制品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3)雇佣工人5名以上,且累计生产30天以上的; (4)查获个人假冒烟草制品折合2000条以上的,单位假冒烟草制品折合10000条以上的。 查获尚在生产中的冒牌烟和冒牌包装,将冒牌烟和冒牌包装折合成条计算。如包装数量多于烟的数量,多余部分作量刑情节考虑。 四、销售冒牌烟,且销售金额达到下列“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之一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个人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单位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有证据证明被查获的冒牌烟是准备销售的,且货值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应以犯罪未遂论处。 五、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烟用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烟用商标,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是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烟用商标标识违法所得金额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非法经营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查获非法制售的烟用商标标识在2万张以上不满5万张的(张,是指能够独立成为一包、一条、一箱烟草制品包装外壳的材料。下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或者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被查获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查获非法制售的烟用商标在5万张以上的。 查获尚未印制完成的烟用商标,且数量在2万张(情节严重)或者5万张(情节特别严重)以上的,应以犯罪未遂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