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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 2002年3月30日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交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决定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五条。 二、第十五条之后各条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