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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3-30
【实施时间】 2002-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2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

[接上页]

  二十二、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二十三、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并将其修改为:“对有下列行为的,由拆迁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对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下的罚款;
  
  (二)委托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对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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