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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商[2001]197号
【颁布时间】 2001-06-11
【实施时间】 2001-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27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产品食盐试销价格有关问题的函

天津市长芦盐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产品食盐试销价格的申请》(津盐财审(2001)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适应市场变化,满足不同消费者需求,对新产品食盐在试销期间的销售价格,由你局在认真测算成本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自行制定。
  
  二、新产品食盐的试销期不超过一年。
  
  三、试销期满后,报我局核定正式销售价格。
  
  四、上述规定自2001年6月15日起执行。
  
  
二00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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