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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渝价[2001]304号
【颁布时间】 2001-04-28
【实施时间】 2001-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29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庆电信菲斯特实业有限公司电话机维修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电信菲斯特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话机维修收费标准的请示》(重电信实发[2001]33号)收悉。
  
  为规范电话机维修的服务及收费行为,1999年8月,我局制定了《电话机类维修收费(试行)标准》,现试行期满。经研究并根据试行标准的执行情况修订后,现正式核定《电话机维修收费标准(一)、(二)》(附后)。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所列收费标准若要下浮,事前应报物价部门备案。各维修门市要实行明码标价,涉及用户权利、义务的收费规定,要主动告知用户。
  
  附件:电话机维修收费标准(一)(略)
  
  电话机维修收费标准说明
  
  1.重庆电信菲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为解决用户电话机维修问题,保障通信网络畅通,推出电话机维修业务,特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分合同维修用户收费标准.非合同维修用户收费标准两种。
  
  合同维修用户,指与重庆电信菲斯特实业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签订了电话机维修服务合同,每月每户缴纳2元电话机维修费的用户。其电话机出故障(非人为损坏)时送维修点维修;不能修复的,在用户自愿的前提下,电信部门提供优质、低价电话机供其选购。
  
  非合同维修用户,指未与重庆电信菲斯特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电话机维修服务合同,未缴纳电话机维修费的用户。其电话机维修时按以上维修收费标准收费。不能修复的,在用户自愿的前提下,提供优质、优价电话机供其选购。
  
  3.本标准所列的特种话机系指无绳电话机、录音电话机、磁卡电话机等电话机;其通话部分的维修,不作为普通电话机维修。
  
  4.表列的电话机类维修收费标准,系指工时费(技术检查费、人工修理费),不包括元器件材料费。
  
  5.保修期限(指原修部位)为三个月。保修期内返修的,免一切费用(用户自行开机除外)。
  
  6.用户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协商收费。
  
  7.非合同维修用户要求上门维修的,除按规定维修收费标准收费外,另加上门服务费,距修理门市5公里以内的为20元;5-15公里为30元。
  
  8.合同维修用户送修电话机需带服务合同和缴费单备查。
  
  9.用户送电话机到维修门市修理,接机60分钟内不能修复的,免费为用户提供备机。电话机从送修之日起计,修理时间不超过七天,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修复的应提前告知用户。若因缺少零件无法修复用户取回电话机的,免收一切费用。
  
  10.电话机送修时应约定取机时间,修复后用户取机超过一个月后,每天收保管费0.5元,超过一年未取机者,视为无主机处理。
  
  11.修理门市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将技术检查费、人工修理费、材料费(包括品种和数量)分别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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