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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1-05-25
【实施时间】 2001-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30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议

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并于同日公布施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新成果。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在新形势下用法律处理好民族地区改革、稳定和发展的关系,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必将产生巨大的积极作用。我省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认真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要把宣传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和宣传教育纳入“四五”普法规划,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进行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起表率作用,带头学习,做知法、懂法、守法、执法的模范;各类学校要把民族区域自治法列为教学内容,对青少年进行民族知识和民族法制教育。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打下坚实的基础。
  
  各级国家机关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结合实际,切实采取措施,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在民族地区实行必要的特殊政策,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若干规定。把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相结合,对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和倾斜,力口大扶持力度,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落到实处,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要自觉遵守民族区域自治法,尊重当地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当地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要在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础上,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制定我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措施和办法;各级各部门都要依照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措施或办法,使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要加快民族立法步伐,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职权,认真总结经验,对过去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加大立法工作力度,提高立法质量,制定切实可行的单行条例,努力推进全省民族立法进程。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把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对贯彻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实施。
  
  全省各族人民积极行动起来,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实现全省各民族共同繁荣,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新世纪富民兴黔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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