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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文件; 3、申请单位拟定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申请单位业务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资料; 6、申请单位业务场所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7、申请单位资金来源的合法证明文件; 8、《音像制品放映经营申报表》(由省文化厅统一制定)。 (三)申请音像制品放映业务的单位,由所在地市、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持上述申报材料,经省文化厅审批,省文化厅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30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四)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放映业务的单位,经省文化厅批准并取得文化部印制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后,持许可证到所在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同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复印件)后方可营业,并接受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五)从事音像制品放映业务的单位,必须实行文化部制定的“专供”制度,按渠道统一供片放映。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放映 江苏省文化厅
2001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