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2002-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3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2002)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省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开发区),适用本条例”;删去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第十八条第一款在“开发区内的企业”后增加“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删去第二款。
  
  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投资者以技术作价入股举办企业的,其技术股本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0%;经有关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作价入股举办企业的,其技术股本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35%。”“当事人对技术股本所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五、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