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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机围缯作业 1.4月1日至4月30日禁止进入闽南渔场北纬23°30′至24°00′、东经117°20′至118°10′范围内海域和闽中渔场北纬25°25′至26°00′、东经120°05'以西海域; 2.5月1日至5月31日禁止进入闽东渔场北纬26°00′至26°40′、东经120°30′以西海域; 3.闽东、闽中渔场大黄鱼冬汛期,闽南渔场大黄鱼春汛期,机围缯投产船数按国家和省确定的限额分配。 (四)官井洋的禁渔区、禁渔期按《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执行。 (五)亲虾禁捕期,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六)内陆水域的禁渔区、禁渔期,由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禁止炸鱼、毒鱼,禁止使用电力、鸬鹚、鱼簖、目鱼笼捕鱼和敲古作业。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电力或鸬鹚捕鱼的,必须报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编织、制造和出售不符合规定的渔网、渔具。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渔业水域排放有害渔业资源的污染物和废弃物。对排放废水、废渣致使渔业水体达不到《渔业水质标准》或《海水水质标准》第一类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环境保护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 第二十九条 重点渔业港湾、渔场、苗种基地、养殖区和珍贵水生动物、水生植物保护区,不得从事拆船等污染渔业水域的行业。已建成的拆船等污染渔业水域的行业,各级人民政府应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限期停产或搬迁。 第三十条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其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必须取得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海滩围垦、海港工程和对渔业资源有影响的矿山开采,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及本省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没收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内陆水域机动渔船处一百元至五千元罚款;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 (二)海洋机动渔船每作业单位处八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1.442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渔船,处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2.184千瓦(250马力)以上未满442千瓦的渔船,处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3.59千瓦(80马力)以上未满184千瓦的渔船,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4.未满59千瓦的渔船,处八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三)海洋非机动渔船,每作业单位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四)定置作业,每张网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五)擅自捕捞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 款。 (六)采捕鳗鲡苗的,每张网具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或伪造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罚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内陆机动渔船,每作业单位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非机动渔船,每作业单位处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二)海洋机动渔船,每作业单位处二百元至二万元罚款。 1.442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渔船,处三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2.184千瓦(250马力)以上未满442千瓦的渔船,处二千元至一万五千元罚款; 3.59千瓦(80马力)以上未满184千瓦的渔船,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4.未满59千瓦(80马力)的渔船,处二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三)非机动渔船,每作业单位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还可以没收渔具和其他作案工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炸鱼、毒鱼,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敲古作业的,处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