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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05-10
【实施时间】 2001-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41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各类扰乱烟草市场经济秩序和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行为,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自治区烟草专卖局从即日起,在全疆开展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烟草制品(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下同〉)批发、零售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持有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及其所属分局签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烟草专卖零售企业许可证》,并在《烟草专卖法》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无烟草专卖批发或零售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必须立即停止,并在本通告发布后10日内主动向自治区烟草专卖局或所属分局上缴有关烟草制品,逾期继续经营或拒不上缴烟草制品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二、运输烟草制品,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或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运输烟草制品的,依照《烟草专卖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打击各类生产、销售假冒商标卷烟行为,对生产涉假的窝点、经营场所要给予毁灭性打击;对用于运输假冒商标卷烟的工具要一律予以查封,根据案情作出处理;对生产、销售假冒商标卷烟的首要分子,要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部门、任何人都不得批准开办烟草批发市场,已经开办的,必须立即取缔。
  
  五、对抗拒和围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及其干扰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履行正常公务的,一律依法惩处。凡检举揭发或协助查缉各类违反《烟草专卖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自治区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0991--2811265。
  
  六、在开展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各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和专卖管理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按程序办案。对专卖管理人员在开展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的执法违法行为以及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或者说情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七、按照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查获的烟草制品,一律交由烟草专卖部门统一收购;查获的假冒商标卷烟,由自治区烟草专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集中销毁。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治区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迅速掀起一个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新高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200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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