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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计价管[2001]436号
【颁布时间】 2001-04-10
【实施时间】 2001-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42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盐业管理局关于兑现2000年食盐边区价格补贴的通知

市物价局、盐业管理局:

  
  为提高省产盐的竞争能力,促进省产盐的销售,省物价局、省盐业管理局在1996年食盐价格调整时,在食盐产区批发价格中设立了边区价格补贴款。食盐价格补贴款除按政策用低价盐带走外,尚余部分补贴款,根据省物价局、省盐业管理局豫价农字[1997]第10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对未兑现的食盐边区价格补贴款2544900元,予以兑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配补贴的原则。这次兑现食盐边区价格补贴款,是根据各市2000年计划分配数计算补贴金额,对未完成计划的市按实际结算的调运数量计算补贴金额,扣除增值税后全部兑现。超出计划调运部分,不兑现剩余补贴款。
  
  二、分配补贴范围。信阳、南阳、驻马店、周口、商丘、开封、濮阳、安阳、焦作、新乡、洛阳、三门峡、济源、沁阳、辉县15个市。
  
  三、你市应分配食盐边区补贴金额元。
  
  四、兑现时间。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以前请各市盐业管理局携带印有税章的收据(有效发票为99年版、2000年版、2001年版,98年及其以前年度发票为过期无效发票),到省盐业管理局财务处办理兑现手续。
  
  五、凡是盐款尚未结算完的市,这次兑现边区价格补贴款时,将补贴款冲减拖欠的盐款。
  
  六、本次兑现的食盐边区价格补贴的专用款项,各市应按省定原则,尽快补贴到所属县(市),不得截留,不得挪用。并于五月三十一日前将补贴的最终意见上报省计委价格处、省盐业管理局财务处。
  
  特此通知。
  
  附表:二000年食盐边区差价补贴款剩余金额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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