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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留学人员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在购房、购车、办理驾驶证以及子女入学、入园就读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生活待遇。 符合重点人才引进条件的留学人员,其子女转入本市中小学或幼儿园时,允许择校或择园就读,免收择校择园费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择校、择园进行指导、协调。 留学人员的子女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入学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 第二十八条 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申请在厦创业、工作一年以上,其携带的自用合理数量的行李物品、耐用消费品等,可凭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海外专家证明和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依照海关对聘请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携带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 第二十九条 留学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厦创业、工作期间依法纳税后的工资及其他收益,可凭本人护照、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和完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后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或者按规定携出国(境)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从香港、澳门、台湾出国的留学人员适用本规定。 到香港、澳门、台湾学习、工作的同等条件人员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