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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暂扣车辆或驾驶证(行驶证)应当出具暂扣凭证,限期到指定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退还暂扣的车辆或驾驶证(行驶证)。 对依据本条暂扣的物品或车辆,当事人逾期三个月不接受处理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依法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保管费,抵扣应缴赔(补)偿费及罚款后,余款退还当事人,不足部分予以追缴。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理、处罚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机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并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或公民的人身权利的; (二)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擅自许可个人或单位违法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或放任占道、损坏路产的行为不管的; (三)违法改变处罚种类、幅度,或处罚明显不当、滥施处罚,造成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收费、罚款不开具规定的票据,私分罚没款或私分收取的占用、利用、损坏路产的赔(补)偿款项的; (五)使用、私分或损坏暂扣的财物的; (六)不维护施工现场交通秩序的; (七)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路施工、养护单位不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导致交通混乱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施工、养护单位可给予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的标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票据必须使用市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票据由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发放。 收取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应专项用于公路路产的恢复和公路养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滥用和截留。 罚没收入的收缴办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专用公路参照本条例执行,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录 公路: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渡口。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界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迅设施、服务设施、渡运设施、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公路路产:是指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市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县道:是具有全县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高速公路: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道,并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立体交叉并具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标志与管理设施、服务设施、全部控制出入,专供汽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行道树:是指栽种在公路两侧有效路面以外,公路用地以内为保护公路,改善行车条件,美化公路环境、稳固公路路基的成行树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