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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沈价发[2001]109号
【颁布时间】 2001-05-09
【实施时间】 2001-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43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新港澳国际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沈阳新港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沈阳新港澳国际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确保大厦的正常运营,给产权人和业主创造良好的办公经营环境,根据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设施功能和费用支出情况,经研究,现将沈阳新港澳国际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0.00元。
  
  二、地下立体停车场收费标准:
  
  1、车位出租租赁收费标准,双方协商议定;
  
  2、临时存放收费标准,白天(早8时至晚21时)每小时每台次5.00元;夜间(晚21时至早8时)每台次40.00元。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二十四小时保安巡逻、公共卫生清洁及垃圾清运、环境美化、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公共水电费、电梯运行、中央空调和智能系统维护等服务。
  
  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照《沈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实行明码标价。并每半年向产权人和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收支情况,接受监督查询。
  
  五、请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此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每年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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