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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8号
【颁布时间】 2002-03-26
【实施时间】 200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4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接上页]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兴办企业,开展社会服务,所得收入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职业学校兴办的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规定的中小学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职业培训机构兴办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并安排专款用于培养职业教育教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聘请、选调专业技术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担任专职、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双职称制,聘任后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翻译、出版和发行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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