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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拉萨市公安局
【颁布时间】 2001-05-06
【实施时间】 2001-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44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拉萨市公安局关于禁止各类车辆在市区鸣喇叭的通告

驻市各有车单位及车辆驾驶员:
  
  
为减少车辆噪音,加强城市环保,给广大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维护我市优秀旅游城市的良好形象。现决定禁止各类车辆在市区鸣喇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6月1日起,各类车辆在市区西郊加油站以东、拉萨水泥厂以东、拉萨大桥以北、纳金乡以西、夺底乡以南、军区总医院以南、区党校以南范围内禁止鸣喇叭。
  
  二、各类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我局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并从2001年7月1日起,对违反规定使用喇叭的车辆将采取强制措施。
  
  四、交通警察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依据本通告依法对违反规定使用喇叭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拉萨市公安局
  
   二00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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