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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决定,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提高诉讼费用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财公字[1999]406号)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诉讼费用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法律,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它诉讼费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其收取、分配和使用要纳入财政管理。诉讼费用的收取方式、开支范围、收费票据式样等,按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章 诉讼费用的收取 第四条 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五条 诉讼费用的预收 一、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通知》(财综字[1999]150号)精神,确定由我省各级农业银行分行、支行代理我省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收取和结算等事宜,(以下指定银行均指农行)并按规定开设各级财政专户,该帐户只能用于诉讼费用的收取和划拨,各级财政专户分别由各级财政按“收支两条线”规定进行管理。 二、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按照受理案件适用的诉讼费用标准确定当事人应预交的诉讼费数额后,向当事人开具“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预交款通知单”(一式两联,式样附后),第一联作为立案庭存根备查,第二联由当事人作为凭据到指定银行预交诉讼费用。 三、各级指定银行在收到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后,向交款的当事人开具交款单,第一联收款银行留存,第二联由当事人交立案法院财务部门。 四、立案法院财务部门在收到当事人交来的银行预收诉讼费的回执后,向交款的当事人开具“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预收)”(一式五联,式样附后)。 五、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由上诉人向二审法院办理二审立案和交纳上诉费手续,交费办法同上。 六、人民法庭收取的诉讼费用,也要实行收缴分离。个别不便由指定银行代收诉讼费用的特殊地区,可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后,由人民法庭直接代收,并向当事人开据诉讼费用专用票据。由人民法庭代收的诉讼费用,应于每月25日由指定银行上门收取。 第六条 诉讼费用的结算。案件审结后,由收案法院的业务庭、室根据判决或裁定,向当事人开具“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通知单”(一式两联,式样附后),由当事人持此单到院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第一联院财务盖章后退业务庭、室留存,第二联由院财务入帐。同时向当事人开具“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结算)”(一式五联,式样附后)。 第七条 诉讼费用的补交补交的诉讼费用,由当事人分别按预收、结算程序办理。 第八条 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原则上不予缓交、减交、免交。确有困难的,应由当事人向立案庭、室提出书面申请,其中缓交的诉讼费,由案件受理人提出书面缓交意见,交庭长审查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执行,在送达判决、裁定前由案件承办人督促收回欠交的诉讼费。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案件受理人提出书面减交、免交诉讼费材料并填写“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审批表”(一式二联,式样附后),交庭长审查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诉讼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要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分级使用与省级统筹相结合的办法。 一、省财政厅在省农行西城支行开设省级财政专户,各市、县(市、区)财政可在当地的农业银行支行开设省级财政专户分户。 各市、县(市、区)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要由当事人直接全额交入省级财政在当地指定银行开设的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 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的市县两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由代理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的银行,就地及时将诉讼费收入的70%及时划入本级诉讼费财政专户,归同级法院使用,其余30%汇入省级财政专户,归省级统筹管理。 二、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级通过指定银行收取的诉讼费用,直接全额划入省级财政专户。由省财政厅根据审批的收支计划和诉讼费用缴入财政专户的进度,作为“业务补助经费”按省财政厅核定的用款进度按月及时拨给省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