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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厦科联字[2001]5号
【颁布时间】 2001-03-30
【实施时间】 2001-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44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接上页]

  3、上年未和上月末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使用情况明细表,其内容包括;用于软件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人工费用,调研、咨询、培训、技术转让、技术协作费用,软件检测、评审、鉴定、验收、登记、专利申报费用,必要的低值耗材、仪器设备、工具软件。网络、机房费用等:
  
  5、企业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年龄、学历、所学专业、毕业学校、现任职务及所在部门);
  
  6、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7、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和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9、高新技术企业需附“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10、其他可证明企业经营和技术实力的材料(如奖励证书。成果或技术鉴定证书等)。
  
  第四章 软件产品登记和提交材料
  
  第八条 软件产品的定义;
  
  1、申请登记的软件产品必须是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集成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2、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第九条 申报软件产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3、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4、企业开发并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5、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五章 受理认定和登记程序
  
  第十条 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常年接受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申请。
  
  第十一条 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依据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对软件企业的认定在通过形式审查后,还要组织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由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市科委。
  
  第十二条 由市科委牵头,组织市经发委、市信息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组成软件企业认定审核小组。经审核通过的软件企业认定名单由市科委会签市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市科委颁发证书,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登记软件产品由市科委批准,并报市税务部门和信息产业部产品管理司备案。
  
  第六章 软件企业年审和复审
  
  第十三条 认定的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对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由市科委审核并会签市税务部门批准,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市科委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一个月内,向市科委提出复审申请。提请复审的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市科委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市科委应对复审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三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市软件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除要求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流程和管理规范外,比照本办法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的,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市软件行业协会应报请市科委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市软件行业协会对本条款所列的软件企业可视其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以及软件产品登记时,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认定机关应停止受理其认定或登记申请,或报市科委收回证书,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由主管税务机关如数追回。
  
  第二十条 认定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厦门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厦科发字[2000」第13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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