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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抓紧配套法规建设,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各项规定。 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一部基本法律,它对民族自治地方在财政、金融、税收、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教育、科技、文化事业和人才的培养、引进等方面,作出了扶持和优惠的原则性规定。为了使这些规定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便于具体实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要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和我区的实际,加快制定自治区自治条例,以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真正落实到实处。我们要抓住机遇,在自力更生努力做好各方面工作的基础上,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和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政策,积极争取中央的支持,尽可能地用足用活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集中力量加快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力争在“十五”期间有一个大突破。同时,要从我区的实际出发,结合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出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措施,为全面实施好这部法律创造有利条件。要不断探索和研究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向上级国家机关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上级国家机关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应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提供参考依据。 四、切实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为了促进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我区的贯彻实施,全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采取多种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和支持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司其职,严格依法办事,全面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各项规定,各级党委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各级政府也要通过各种方式,对所属职能部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各有关方面都要密切协作,尽职尽责地开展工作,以保证这部法律在我区的全面正确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