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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武汉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颁布时间】 2002-02-09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4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湖泊的保护,防止填占、侵害湖泊,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具体湖泊名称见附录。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统一规划、依法管理、综合整治、科学利用的原则,加强湖泊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湖泊的保护、管理、监督。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湖泊的日常保护、管理、监督。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湖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保护、管理、监督。
  
  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保护和管理工作。
  
  湖泊的管理单位为湖泊保护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护湖泊、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依照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湖泊保护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江岸、江汉、(石+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范围内的湖泊(以下统称中心城区湖泊)和跨区湖泊的保护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其他区范围内湖泊的保护规划,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编制,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湖泊保护规划包括湖泊水资源规划、整治计划、调度计划和开发利用规划。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湖泊的利用功能。
  
  第六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湖泊进行勘界,划定湖泊规划控制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中心城区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分为水域、绿化用地、外围控制范围。
  
  第七条  湖泊保护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合理利用湖泊,负责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绿化和湖泊水面的保洁工作,对填占、侵害湖泊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填湖。
  
  第九条  中心城区湖泊水域和绿化用地除按照规划建设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园林小品及相关的市政设施外禁止占用,禁止建设其他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外围控制范围内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
  
  其他区湖泊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外,禁止占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尽量避免占用湖泊;因特殊原因确需占用湖泊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条  湖泊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湖泊保护规划和湖泊利用功能,统筹兼顾,充分发挥湖泊的综合效益。
  
  中心城区湖泊的开发利用应当有利于市民游览、休闲;其他区范围内的湖泊在服从防洪、灌溉、排涝的前提下,可以发展养殖、旅游等事业。
  
  第十一条  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服务等设施,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未设计污水处理设施的,不得批准兴建;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不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
  
  在中心城区湖泊行驶的船舶禁止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的燃料。在湖泊水域范围内开展游乐、运动等水上活动,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组织开展湖泊综合整治工作。
  
  建设单位经批准在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的,应当严格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工程设施建设对湖泊造成影响的,应当与工程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整治。
  
  第十三条  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绿化工作应当按照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中心城区湖泊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进行绿化建设,增加绿化面积,形成滨湖绿化带;其他区湖泊的绿化工作由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禁止在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采石、爆破等侵害湖泊的活动。
  
  第十五条  禁止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禁止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及有毒、有害物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心城区湖泊范围内新设排污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关闭现有排污口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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