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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
【颁布时间】 2002-02-01
【实施时间】 200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4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2002修正)


  第一条  为了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提高本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能力,加快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以下简称吸收与创新),是指依法通过贸易、经济技术合作等方式,从国外取得先进技术并通过掌握其设计理论、工艺流程等技术要素,成功地运用于生产经营,以及在此基础上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并实现商业化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吸收与创新活动。
  
  第四条  吸收与创新应当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加入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协议。
  
  技术进出口合同对技术保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吸收与创新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吸收与创新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好宏观调控,限制低水平的重复引进。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的吸收与创新规划;编制、公布本市吸收与创新重点项目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年度计划;指导年度计划项目的实施并组织鉴定和验收。
  
  本市各有关部门以及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吸收与创新工作。
  
  第六条  企业是吸收与创新的主体,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市场需求,自主引进先进适用技术,自主确定吸收与创新的内容和方式。
  
  大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吸收与创新基地,承担国家和本市重大技术装备或者吸收与创新的项目。
  
  职工应当遵守企业依法建立的技术保密制度。
  
  第七条  本市鼓励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开展吸收与创新的联合研究、联合开发,或者联合建立技术开发机构。
  
  参与吸收与创新项目的各方,应当签订合同,约定有关技术权益的归属以及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企业可以按照指导目录以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将本企业的吸收与创新项目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
  
  市经委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评审,在每年第一季度确定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本市设立吸收与创新的专项资金,列入市级预算并逐步增加。
  
  吸收与创新的专项资金按照本规定用于吸收与创新项目的低息贷款、贷款贴息和技术开发经费补贴等方面的资助。
  
  吸收与创新的专项资金,由市经委委托的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新服务中心)负责结算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吸收与创新的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本地区的吸收与创新项目。
  
  第十条  市各有关部门用于技术进步的其他专项资金,应当确定高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鼓励吸收与创新,重点支持引进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认证。
  
  第十一条  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项目的单位,可以申请低息贷款;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可以申请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或者技术可以获得技术开发经费的补贴:
  
  (一)属于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或者本市重点支持的吸收与创新项目;
  
  (二)在吸收基础上创新的、具有市场竞争力或者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
  
  (三)未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但符合指导目录要求,经过市经委组织鉴定,确认其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并形成一定规模的项目。
  
  第十三条  企业用于吸收与创新的技术开发经费,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
  
  用于吸收与创新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价在规定数额以下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计入成本。
  
  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经市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可以对设备进行快速折旧,并参照市新产品试产计划或者中试产品计划的规定享受相应优惠。
  
  第十四条  吸收与创新项目属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或者在吸收高新技术基础上创新的成果转让取得收益的,按照国家和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规定,享受优惠。
  
  第十五条  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可以向市经委申请优先列入市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获得贷款贴息的资助。
  
  第十六条  吸收与创新的技术或者产品申请国内外专利的,可以分别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市经委申请专利申请费、专利维持费、专利代理费的部分资助。
  
  企业引进国外专利技术用于技术开发,属于国内首次运用的,可以凭专利转让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等有效证明,向市经委申请经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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