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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有线电视出现故障,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应当立即抢修。接到用户故障报修后,属于终端设施故障应当在24小时内排除,属于传输线路故障应当在72小时内排除。因灾害或严重故障等原因无法及时排除的,应当向用户说明。 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在执行紧急抢修任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十六条 供电单位需要停电检修线路,可能影响有线电视信号传输的,应当于3日前通知有线电视传输机构,有线电视传输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向公众告示。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有线电视传输线路及与之相连接的紧固件和有线电视专用电源线路上挂接其它线缆和杂物,遮挡、覆盖、掩埋有线电视线路、器件及附属设施; (二)擅自接挂、改动、调整有线电视设施,加装用户终端,连接非有线电视设施; (三)截传、干扰、解扰有线电视信号,偷窃、破坏有线电视设施及其标志物。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有线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害有线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单位和个人造成有线电视设施损坏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通知有线电视传输机构。 第十九条 有线电视传输机构为用户提供初装、迁移、收视、维护、入网等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有线电视各项服务费用的标准,由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有线电视服务费用于有线电视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 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应当在收取用户提供初装、迁移等费用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办事程序和维修、监督举报电话号码。 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向用户收取收视费时,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提前公布收费标准、时间及方式。 第二十二条 用户应当及时交纳收视费。 对拖欠收视费1个月以上仍未补交的用户停止传送信号;超过3个月仍未补交的用户,视为其自动放弃收视入网户籍。 被停止传送信号的用户申请恢复的,须补交所拖欠的收视费,并按照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用户安装有线电视后,期间可以申请报停,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有线电视站超出批准的覆盖范围向社会发展用户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有线电视播出机构擅自变更播出频道、节目套数、技术参数和终止播送节目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有线电视站自行播放电影、电视剧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没收其播映设备。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线电视播放的广告时间超出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擅自进行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所利用设施造成损坏的,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依法补偿;阻挠有线电视线路敷设、维修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线电视传输机构逾期未予书面答复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于有线电视传输机构自身原因逾期未排除故障的,每日按年收视费5‰向用户补偿,从逾期之日起至故障排除之日止。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有线电视传输线路及与之相连接的紧固件和有线电视专用电源线路上挂接其它线缆和杂物,遮挡、覆盖、掩埋有线电视线路、器件及附属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