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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9号
【颁布时间】 2002-01-24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85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接上页]

  (一)使用报废船舶或者使用报废船舶的设备、零部件拼装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二)将货船、滚装船改装后从事旅客运输的;
  
  (三)使用无船舶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的船舶航行、作业的。
  
  第四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已设定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不予年检、审批、发证,或者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予以年检、审批、发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实行检查措施、执行措施,或者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渔船、渔港、货主码头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适用本条例。
  
  专门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渔港以及渔港水域的水上交通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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