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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高法发[2001]6号
【颁布时间】 2001-02-24
【实施时间】 2001-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52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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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交通事故造成怀孕妇女流产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20、因履行运输合同发生交通事故,侵害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当事人有权选择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要求过错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承运方承担违约责任。
  
  21、人民法院拍卖交通事故车辆所得费用,优先用于支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
  
  22、对发生在广东省内的交通事故损害请求赔偿,交通事故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广东省内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管辖;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都在广东省内的,由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23、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决定是否缓交、减交或免交。
  
  24、人民法院因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在一审中调阅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该案的卷宗,一审宣判以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一审法院可以将该卷宗随案移送二审法院,但应当同时通知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在收到该卷宗后,应在5日内将该卷宗退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2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于1996年7月13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1996]15号)与本补充意见有抵触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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