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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规则,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大会审议议案,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罢免、任命,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代表职责,代表应当依时出席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与选举等活动。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大会召开之前,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经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请假,会议期间应当向代表团请假。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 (五)确认新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 (六)准备会议有关报告材料等其他事项。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设区的市、地区和驻藏中国人民解放军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一条 代表团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前,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进行讨论,提出意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以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过会议议程; (三)会议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本次大会秘书长召集。 第十五条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大会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依法提出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五)主持大会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提出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的议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