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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1-18
【实施时间】 1997-05-3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85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2002修正)

[接上页]

  (十)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一)、(二)、(四)、(六)、(七)项、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应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处罚的,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武汉市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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