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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
【颁布时间】 2002-01-18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5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阻碍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监察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实施处罚的罚没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有经济标的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所称就业中介服务机构,是指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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