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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省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颁布时间】 2002-01-18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5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接上页]

  第十六条  世界遗产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进行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对世界遗产范围内的文物古迹进行修缮或修复时,不得改变原有的风貌,其修缮或修复方案应按文物法的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八条  世界遗产地跨行政区域的,坚持共享资源、共同保护、共同发展、共同利用的原则。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世界遗产地跨地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保护与利用事务。
  
  第十九条  世界遗产保护专项经费,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国际援助、景区门票收入等多种渠道筹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对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作出准确的标志说明。
  
  第二十一条  进入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爱护世界遗产资源和各项设施,遵守各项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应罚款:
  
  (一)在世界遗产核心区违法建设的,处以违法建筑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世界遗产保护区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处以违法建筑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世界遗产外围保护区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处以违法建筑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管理部门擅自批准在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擅自审批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世界遗产资源损害或破坏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的罚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世界遗产资源损害或破坏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按《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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