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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颁布时间】 2002-01-18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5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发展中医条例

[接上页]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医医疗机构,非法从事中医诊疗活动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撤销、合并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擅自以中医名义行医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行医物品,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给患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中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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