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颁布时间】 2002-01-14
【实施时间】 2002-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2001)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从事犬类养殖、销售的,须经犬类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发《犬类养殖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依法开办犬类诊所的,应报犬类主管部门备案。”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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