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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1-14
【实施时间】 1995-08-1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85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杭州市私人诊所管理条例(2002修正)[失效]

[接上页]
对擅自设置、张贴、散发户外医疗广告的,由市容管理机构责令其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许可证。拒不清除并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私人诊所从业人员贩卖假药,进行诈骗活动,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为无证行医者提供医疗场所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罚。
  
  对擅自聘用无证行医者从事医疗活动的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或越权批准设立的私人诊所,由同级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私人诊所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药店开设私人坐堂行医,私人美容服务机构开设医疗美容业务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  私人开办医院的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私人医院的管理,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1月1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私人行医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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