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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1-14
【实施时间】 1992-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6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1修正)

[接上页]
第五十九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各种建筑物的形式、体量、高度、色调,应与周围环境气氛相协调,不得损害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风景。
  
  第六十条  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疗养院和干休所、医院等单位,必须严格控制现有规模(包括床位数和用地面积),不得扩建。
  
  第六十一条  严禁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开挖深井和沉箱井。开挖隧道、人防工程须经专业技术部门作可行性研究,确保泉源完好,经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市规划局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造公厕、垃圾中转站应当避开溪流、泉源,无法避开时,距离溪流、泉源不得少于十米,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源。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对违法占用土地的有关责任人员,市规划局可以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责令按规定补办。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市规划局可以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城市规划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市规划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继续违法施工的,由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的机关予以制止,并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六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市规划局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和学校用地或擅自改变上述用地用途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退出或改正,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后不拆除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凡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未处理完毕前,市规划局有权暂停受理违法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第六十八条  市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规划管理人员有权凭证进入各单位施工现场检查和制止违法建筑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十九条  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由市规划局会同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七十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的有关技术规定,由市规划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0月15日杭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施行的《杭州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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